一起追讨工程款的纠纷,在内蒙古三级法院办理中,几经“翻烧饼”式反转。这一离奇过程,让人心生疑窦。一家民营企业起诉讨要工程款,这样的案子会有多复杂,笔者不作判断。当事人打了三年官司,拿到一堆裁判文书,可案件却又回到“原点”!现有的裁判文书,可以拼凑出此案的一波三折经历:一审败诉、二审改判胜诉,胜诉方申请执行、法院冻结钱款、败诉方提出异议、法院裁定撤销划扣、胜诉方提出复议、上级法院撤销原“撤销划扣”的裁定,内蒙古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再审后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纠纷的起源,需从5年前说起。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6月23日,聚能公司与电建公司签订蒙能集团《胜利西三号露天煤矿2018年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合同》,电建公司将上述土石方剥离第二标段工程分包给原告鑫昊公司施工。上述的聚能公司、电建公司、鑫昊公司分别是:内蒙古能源发电锡林浩特聚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进场施工。2018年9月至12月,鑫昊公司完成其承担的全部土石方剥离施工,结算工程款4657余万元。
2019年1月,聚能公司、电建公司、鑫昊公司三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约定直接由发包方聚能公司向鑫昊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款。此后,聚能公司陆续支付了2300万元工程款,仍欠有2357万余元未付。同年6月28日,蒙能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成立锡林郭勒胜利矿业有限公司(简称胜利公司),保留聚能公司,将人员和相关的账面债权债务划转至胜利公司。因此,鑫昊公司将聚能公司、胜利公司、蒙能集团等多家公司起诉,索要上述未支付的工程款2357万余元。被告方答辩称,涉案工程的承包方是电建公司,且双方约定“工程不得转包、分包”。聚能公司出借巨额资金给供电建公司,案涉工程款中的3900多万已与借款相抵销,剩余部分已向电建公司或其指定收款对象支付完毕。电建公司已破产,本案应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鑫昊公司的债权应纳入破产债权。锡林浩特市法院一审驳回鑫昊公司诉求,认为其应向合同相对方电建公司主张工程款。鑫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聚能公司向鑫昊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胜利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审法院解释,虽然电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重整,但聚能公司从鑫昊公司开始对第二标段进行施工时,就知晓电建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鑫昊公司施工。二审法院认为,倘若将聚能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认定抵顶其与电建公司之间的借款,或者将其纳入电建公司的破产债权,对鑫昊公司极不公平,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安定。这是与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法律价值相悖。这一反转合乎法律规定吗?笔者注意到,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解释,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判定,鑫昊公司向发包人聚能公司直接主张工程款,是鑫昊公司的法定权利,电建公司破产不影响鑫昊公司主张该权利。据悉,二审判决生效后,聚能公司和胜利公司未在履行期限内支付工程款。2022年3月21,锡林浩特市法院立案受理鑫昊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三天后,法院冻结了胜利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胜利矿业向法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同年4月12日,锡林浩特市法院将款项划扣至法院账户。当日,胜利矿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冻结账户为安全生产账户,是专项资金,不得执行。鑫昊公司就执行异议答辩称,已冻结的账户即使属于安全生产账户,也不是最高法明令禁止执行的特殊账户、特殊资金,法院应继续执行。同时,胜利矿业该账户内资金已远超应保留的安全生产费用的限额,执行行为不影响安全生产。鑫昊公司就此向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主张胜利矿业涉嫌假借安全生产特殊账户为名逃避执行。2022年6月16日,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认为,安全生产账户不是法定能够豁免执行的特殊财产账户,不宜以账户为安全生产费用专用账户为由径行排除执行,故裁定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执行环节的这一反转,让人有所疑虑:法院可以超出法律规定来选择是否豁免某些账户吗?不是法定的豁免类账户,为何能被排除执行?据介绍,从2022年4月12日法院将执行款划扣到账后,该公司一直要求依法发放执行款,但法院始终没放款。与此同时,聚能公司和胜利公司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再审。内蒙古高院经审查后,以仍有相关情形未予查清为由,裁定指令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再审此案。再审阶段,此案又生变故。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再审认为,蒙能集团的诉讼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院原审的审理程序违法。裁定撤销该院的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这一反转,可谓离谱!原二审开庭时,不需要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吗?造成案件因“代理人身份不合法律规定”被发回重审,这算审判事故吗?是否有人需要为此担责?一起施工方讨要工程款纠纷,先后经历三级法院多次裁判,结果竟又回到了“原点”——由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前后3年“无定论”的诉讼,得到一堆不停反转的裁判,一家民营企业能从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吗?又有多少民营企业能挨过这拖账和漫长的诉讼?笔者注意到,张军从首席大检察官转任首席大法官后,第一次开会便强调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背后,是对全体法院人乃至所有法律人,何等深深嘱托啊!在刑事领域,前些年,有一句广为流传,“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在民事领域,法官断的不止是非曲直,还有一些企业的生死命运。此外,笔者注意到,聚能公司、电建公司都是蒙能集团的下属公司,这种“亲兄弟”间的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案涉工程的招标监督机构,还是“亲爸爸”蒙能集团,可以这样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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